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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审计程序
审计程序是指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期限、形式的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规范散见于各种单行法律、法规中。《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颁布的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其中,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和审计终结阶段是审计程序的三个法定环节,从审计通知书的送达,到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从审计人员的回避到听证通知书的送达,从审计报告的复核,到审计决定的作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循有关程序规定。
当前,在规范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我国已经建立起一系列的程序法律制度,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以下几项制度规定的程序来开展审计执法工作。例如:回避制度、表明身份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制度、合议制度、审执分离制度、复议制度、司法审查制度、顺序制度、时限制度等。
二、审计机关程序违法的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程序的构成要素,可以把审计机关程序违法行为具体划分为四种表现形式:
1.步骤违法。
2.方式违法。
3.顺序违法。
4.期限违法。
三、审计机关程序违法的性质和后果
一个合法的行政行为,其成立要件包括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及程序合法。程序上的行政违法,又称形式性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在形式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性要件,其本质是行政违法。任何行政行为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没有脱离程序而存在的行政行为。每一种行政行为都有与该种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法律往往对行政程序作出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行政行为的正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而不能任意作出某种行为。
四、树立程序意识,降低审计风险
学习和掌握有关审计程序的法律规范是审计机关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审计程序到位与否也是审计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志之一。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建立健全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审计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程序违法现象,降低审计风险。每个审计人员要大力贯彻落实审计准则,全面、正确履行法定程序义务,以推动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
--摘自《中国审计报学习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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